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和市驻江东副科以上各单位,区各工作机构,各国有企业:
经区管委会2025年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河源江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江东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1日
河源江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东新区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河源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江东新区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以贷款贴息等方式投入的江东新区直属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财政投资项目)。
江东新区财政性资金包括江东新区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以及用于项目建设的上级补助资金、政府债券、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使用上级政府部门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部门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项目,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或由区管委会指定项目业主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实施的单位,实施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或区管委会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代建机构,不实行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业主单位或区管委会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本办法所称项目管养单位,是指负责项目投入使用后日常管理和维护的单位,一般为项目使用单位,无具体使用单位的项目由区管委会指定项目管养单位。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江东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应当节约能源、资源,参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采用能源、资源节约技术,使用绿色节能产品。
第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证重点建设,量力而行、综合平衡;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理制、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项目储备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
项目单位应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或经批复的专项规划,按“五年规划、三年滚动、年度计划”原则开展项目谋划工作。项目储备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成熟一个申报纳入一个。项目前期费用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年度计划编报职责任务。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单位、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参建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承担财政投资项目的谋划、计划编报、管理的职责和监督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负责申报本单位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报批、提出设计要求等工作,对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项目概算、预算及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负责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及报批。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设计任务书、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的编制和报批等工作,负责组织项目招标、建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和移交手续办理等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及项目建设单位对报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管养单位负责项目竣工移交后的管理和养护。
第八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区发展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申请。每年11月10日前,区发展财政局会同区经济促进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等部门对各项目业主单位申报的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筛选,编制本级下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报区管委会批准。
项目业主单位确认为区国有企业,各国有企业需向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年度财政投资计划。
项目计划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资金安排等事项,并由区管委会明确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养单位和责任领导。
第九条 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条 区管委会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年度计划批准文件,视为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未列入年度财政投资项目计划但须在本年度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以请示报告形式报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后,报区管委会主任审定。
项目实施建议书内容应包括具体的项目名称、建设的必要性、建设的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的期限、投资的初步估算、建设资金的来源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确定实施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取得区领导批示件、区管委会批复、区管委会会议纪要等其中一项文件后转区有关部门审核。
未列入政府投资计划,且未按新增和调整项目规定程序提前审定的项目,不得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批制,项目业主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项目投资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经区管委会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业主单位应当通过工建系统同时分别向区发展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等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项目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和资金意见,并取得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政府投资计划或项目建议书经区管委会批准后,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将项目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委托通过合法程序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开展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农林水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区农林水务局审查,信息化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区经济促进局审查,其他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报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审查。概算需经区发展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初步设计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
由于不可抗力、价格上涨、政策调整、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等特殊原因导致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且不能通过优化设计等手段控制估算的,或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区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可根据需要并经区管委会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所需费用按规定核定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与预算审批
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内容、建设标准及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规定,本着为政府合理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经济、依法地开展设计工作,基础设计在预算前需经地质勘察单位核对。
初步设计应详细列出各单项工程的规模与标准、征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类型等。审查后的各单项工程的总投资额不得超过区管委会批准的投资总规模,经审查发现超过总规模的应当予以调整,否则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不予采用。
施工图经符合要求的专业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符合要求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并征求项目业主单位书面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施工图预算报区发展财政局进行审核或备案。信息化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方案应报区经济促进局审核或备案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应报区发展财政局审核,预算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经区发展财政局造价审核,造价审核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实施。非信息化工程预算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工程预算总价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江东新区财政评审库内的中介公司或在省市内“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内选取符合条件的公司进行评审,并将相关工程资料及评审报告做好资料存档,区发展财政局不再审核工程预算。工程以合同价(不高于预算价)结算,区发展财政局、审计局不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
工程预算总价在30万元以上,由区发展财政局委托中介公司评审预算,并出具预算最高限价的意见。
第十八条 估算总投资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下的财政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审概算程序。
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各种变通方式肢解项目。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须按《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等手段,规避招标或政府采购。
项目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外,如项目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项目业主单位委托区投资建设服务中心为招标人。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项目招标文件实行联合审查制度。其中,项目预算投资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由区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以会议方式,召集区发展财政局、政法工作办公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审定。招标人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将项目招标文件送达各审查成员单位。项目预算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主管部门、区发展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会签,经区分管项目业主单位的领导审定后实施。
按照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总体要求,调整招标文件备案方式,由审查性备案调整为告知性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督执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并对其合理合法性负责。招标人应当安排充足的时间接受投标人的疑问,并全面、清晰、实质性地回答疑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并告知行政监督部门;无相适应示范文本的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自行编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与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同时发布。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接受招标人、投标人对示范文本的咨询。
招标人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3日内,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送相应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对财政投资项目加强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班子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故意拖延支付工程款、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所属的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报建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
第二十四条 区经济促进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农林水务局、投资建设服务中心分别对信息化工程、城建和交通公路工程、农林水工程开展职责范围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查处和上报。
第二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农林水务局、投资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有关企业诚信管理工作,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将企业的市场行为、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等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相挂钩,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财政局对由财政拨付建设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依照“按年度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原则,对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款项应及时拨出。
建设单位向区发展财政局申请拨付财政投资项目资金,须按照《关于江东新区财政资金拨付审批流程的通知》文件执行。对涉及乡村振兴资金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管理按《河源江东新区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财政投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发展财政局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并接受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以下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确需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
(一)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国家政策或计划重大调整的;
(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及定额调整变动的;
(四)水文、地质情况复杂,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造成费用增加的。
第二十八条 设计变更的确定。实行“先审批,后变更”原则,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实施内容、工程规模和提高建筑装饰标准。因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预算书报业主单位确认,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业主单位、区管委会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政法工作办公室、财政部门进行共同论证同意后,报区管委会项目主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及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后方可实施,报批同意后由区发展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变更预算审核,否则不予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程签证的确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特殊情况确需签证的,由项目业主单位协调各有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一)工程变更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内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含10%或金额50万元),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区发展财政局、经济促进局(仅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参与农林水工程、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仅农林水工程)、共同确认,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报区管委会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并呈区管委会主任批准。
(二)工程变更在超过中标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项目业主、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区发展财政局、经济促进局(仅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参与农林水工程、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仅农林水工程)共同确认,并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项目业主单位配合提出说明材料,经区管委会项目主管领导和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并呈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定。
派驻财务总监的项目,现场签证还应经该项目财务总监签认。
第三十条 工程累计变更使项目总造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报区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行政审批局办理调整概算手续。
第三十一条 工程变更后,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必须签订补充协议。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组织招标。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的,不能纳入项目结算,区发展财政局不予审核和支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交(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财政投资项目达到交(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区发展财政局、经济促进局(仅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不参与农林水工程、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仅农林水工程)、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项目管养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派驻项目财务总监的,项目财务总监应当同时参与)进行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自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农林水工程向区农林水务局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信息化工程向区经济促进局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向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交(竣)工结算材料报区发展财政局,区发展财政局收到完整的交(竣)工结算材料后,应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工程交(竣)工结(决)算接受区审计局的监督。
项目结算审核按以下规定执行:工程结算总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由业主单位自行委托江东新区财政评审库内的中介公司进行结算评审,根据合同据实结算(不得高于预算价和合同价),区发展财政局不再审核工程结算,完整结算资料及结算报告由业主部门存档,区发展财政局不定期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如有工程变更增加预算的,以区发展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定的结算价结算。
工程结算总价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按《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投资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提供相关材料,以区发展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审定的结算为准。
区发展财政局按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管理办法,对50万—400万元以下结算项目实行中介一审制,对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结算项目实行中介二审制。
第三十五条财政投资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实物及项目有关资料向项目建设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应将项目有关资料移交给项目业主单位,同时,农林水工程要移交一份到区农林水务局存档,信息化工程要移交一份到区经济促进局存档,其他建设工程要移交一份到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存档。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业主单位或管养单位办结工程实物移交手续,并明确相关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交(竣)工结算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做好财务决算,并向区发展财政局申请办理财务决算批复。批复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由区发展财政局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发展财政局对财政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每一计划年度内至少一次向区管委会报告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区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其职责对财政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财政投资项目各阶段审计报告,对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接受社会监督。项目业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有关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或其他投诉举报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一条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区纪委监察专员办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降低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交(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除农林水、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工程)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江东新区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设计变更、预算漏项、总投资增加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善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设计时弄虚作假或成果失实,情节轻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除农林水、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工程)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江东新区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或不按相关规定进行监理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除农林水、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江东新区从事财政投资项目的监理工作;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故意偷工减料、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不按施工图及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信息化工程)、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除农林水、信息化工程)、农林水务局(农林水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3年内在江东新区承接财政投资项目的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区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监察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施工许可证、工程变更、工程结(决)算的;
(二)未按规定审批财政投资项目的规划、用地、环评、水利、林业、航道、地震、水文、人防等有关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结(决)算,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对招投标活动过程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结果有失公平、公正的;
(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没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发展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区过去制定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单项变更增加额5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投资不超过项目预算)
2.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预算10%以上)
3.建设工程预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审批表
附件1
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单项变更增加额50万元以下,且累计增加投资不超过项目合同价)
编号:
注:项目名称需与发改部门批复文件一致
附件2
江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或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10%以上)
编号:
附件3
建设工程预算造价400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文件
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政策解读文件链接:http://www.hyjdxq.gov.cn/zwgknew/zcjd/content/post_680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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